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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皇洋闻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53号
案件名称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皇洋闻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南昌市皇洋闻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53号 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新世纪购物广场D6-D10。

法定代表人:刘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潘南婷,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皇洋闻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皇洋闻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整”。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昌市刘氏华盛食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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