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知民初6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乡县雅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一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乡县雅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