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5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黄瑞金腾商贸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地:济宁市鱼台县观鱼大街鱼台农商银行七所楼分理处旁 经营者:石超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黄瑞金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坚持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