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4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迎宾路德州银行临邑支行南。
法定代表人:胡金涛。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