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刑初71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被告人温特,又名巴特尔,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蒙建花,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2019年12月9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9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港北检公刑诉[2019]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
查明事实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温特租赁贵港市万达广场负一楼汇上佳超市区域内B9号商铺经营“XX折扣店”,雇佣店员销售其通过低价购买的带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图文的衣服、裤子、鞋子和袜子。
201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该店,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带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图文的衣服335件、裤子552条、鞋子411双,以当日销售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77302元;
并缴获POS机一台、记账笔记本一本,库存登记表19张。
据记账笔记本记录,该店自2019年2月14日至7月19日,销售带阿迪达斯、耐克商标图文的衣服、裤子、鞋子和袜子共计人民币205074元。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抽样鉴定,从“XX折扣店”查获的衣服、裤子、鞋子均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或者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对辩护人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温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衣服、裤子、鞋子,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八条第二款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