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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912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磊;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912号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思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磊,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磊、上海市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大黄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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