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50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聚源生鲜超市,经营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华汇西路8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03LHUX9。
经营者:郑世水,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铨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系郑世水的父亲。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聚源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