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71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三棵松工业区同庆路8号第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鸽、徐轶喆,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旗,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鹰渔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