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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8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8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21号2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告:张勤,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茂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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