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60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超越电器批发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小商品现代批发市场电子区D-130-136。
经营者:付红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超越电器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