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9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41938U,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358。
法定代表人:舒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贤,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诉请求第1项变更为“依法改判(2018)浙0110民初20186号第一项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金额,在一审判赔三万的基础上增加一万”,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01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