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5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家联华全日鲜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长江东路春天花园东南门西侧126-4号。
经营者:周飞鸽。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家联华全日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