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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凌兰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42号之一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凌兰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凌兰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42号之一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凌兰治,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兰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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