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6号 原告:徐伟,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骏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百川路6号。
法定代表人:占军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百川路6号一号楼2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泰谷远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上头亭路517号4#厂房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游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浦江骏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浦江洛饰奇礼品有限公司、厦门泰谷远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