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612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传敏,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传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