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866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圳市数字技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18032。
法定代表人:蔡雪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089699013J。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
二、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727949元;
三、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2564.1元(2825641元×10%);
;
四、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282564.1元(2825641元×10%);
五、判令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外定制化开发和实施费用375000元(2500/人/日×150日);
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远行财务共享系统软件V3.0》一套。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配合被告完成上线工作,但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727949元未付,另外,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合同外定制化开发和实施任务,原告新增的工时量为150日。
该部分工时,被告应按照2500/人/日的标准支付原告相应费用。
2019年3月29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了项目终验报告,但被告一直未组织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测验、验收,目前被告已将软件投入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原告交付的软件质量已合格。
被告未及时组织验收,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0%的逾期验收违约金。
在软件已交付、质量合格基础上,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超过2个月,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系因软件买卖产生纠纷,而软件买卖实质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故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案件。
该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上述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故我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
因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