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7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境惠缘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邵武市城南新区1-2地块境界小区9幢A05号店面。
经营者:杨金春,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邵武市境惠缘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