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63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家乐通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三村二巷1号1楼102铺,。
经营者桂绍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家乐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