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6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刘礼兴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保尾路298号、154号、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1FHXG2N。
经营者:刘礼兴,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A2、A3、A4号楼47复式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3221Q469。
经营者:郭涛,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刘礼兴化妆品店、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为37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