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好乐家副食经营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宋城西路与归德南路交叉口。
经营者:岳宗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好乐家副食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