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京疆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朱信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上诉人新疆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新疆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金茂”命名涉案住宅项目、进行住宅项目宣传的行为侵权其商标权。
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