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4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嘉源便利商店,经营场所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
经营者:陈萍,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嘉源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甘01民终2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甘01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