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67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兴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A2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萍,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兴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