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920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经理。
被告: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
法定代表人:薛卫萍,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贝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