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10号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深圳市翰景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翰景五金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另查,2020年3月23日,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将其曾用名称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