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163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希允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西林社108-1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希允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厦门希允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