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2467号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鼎北沙河头埔92号。
法定代表人:沖野省三(OKINOSHOZ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武,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已与被告李小武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岩谷气具(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