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766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3266号(万晟星城二区)4幢1层1店。
法定代表人:潘伟。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晨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