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00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林(曾用名黄金),男,汉族,1999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