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8908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资萍,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资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吴资萍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资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赛尔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本案诉请只主张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主张赛尔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经历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动画片500集,赛尔号亦成为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系列作品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并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为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通过原告积极的运营与宣传,《赛尔号》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资萍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玩具、工艺品礼品等。
上海圣然公司系第8097166号“”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纸牌、玩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使用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合法取得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
原告作为被许可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维权。
上述授权期限自获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6日,原告委托厦门合圆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进行维权,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向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3月12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了一件圆通速递邮包,包装完整,显示运单号为“×××41”。
3月16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XXX将上述邮包进行拆封后进行拍照,后由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商品密封、拍照后交XXX保管。
4月27日,XXX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登陆“拼多多”APP,在“我的订单”中点击“XXX”项下的“儿童玩具3D立体拼图塑料拼装益智玩具卡片赛尔号植物王者荣耀恐龙”链接,查看物流显示为圆通快递,快递单号“×××41”,购买花费20元;
后点击查看商品详情,显示单价5元,已拼1414件。
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拍照、截屏、打印。
2020年5月11日,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了(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950号公证书。
当庭查看(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950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快递包裹一个,快递详情单显示为圆通快递,条形号码为“×××41”;
包裹内有塑料包装的硬板纸一张,内附若干塑料纸包装的物品,其中硬板纸上端印有“”标识,塑料包装纸表面印有“”“”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的上的标识与第8097166号“”商标相比,均由文字“赛尔号”或“赛尔”和卡通人物的眼睛图形组成,且该文字字体及图形基本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另查明,涉案拼多多店铺“浩浩小鬼商城”的经营者为吴资萍。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2020)厦鹭证内字第3495号公证书、(2019)沪徐证经字第9967号公证书、(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4950号公证书及项下实物、拼多多披露邮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原告提供的各项获奖证书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排他许可。
经商标注册人上海圣然公司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系牌类玩具,与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8类纸牌、玩具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与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赛尔号或赛尔文字及眼睛图形,虽然被诉侵权标识不含“seer.61.com”英文字母,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中文文字相同且突出使用,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1.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同链接下含有其他商品;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资萍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8097166号“”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吴资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吴资萍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江舟 人民陪审员 陈余成 人民陪审员 陈小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章璐伽 ?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