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267号 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晨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双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华区新罗浮宫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致强环街383号1栋9号。
经营者:王声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晨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华区新罗浮宫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晨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华区新罗浮宫家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