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845号之一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言,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蓉,女。
被告: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