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618号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茂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温陈街道丁块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茂升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茂升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