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445号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2。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利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42号大唐时代写字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1。
法定代表人:金上增。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利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6××××.2)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