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446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恩提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锦泰山水缘10#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L6P610B。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恩提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