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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前合村京龙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前合村京龙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濮阳市前合村京龙如家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1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前合村京龙如家宾馆,经营场所濮阳市前合村(金龙街南金堤路东)。

经营者:刘爱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文娟,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前合村京龙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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