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大正制药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037号
案件名称大正制药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正制药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正制药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24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上原茂,该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善姬,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闻,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大正制药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5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正制药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