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978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莲葩园4-7号。
法定代表人:余其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好福居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