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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0740号
案件名称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苏黎世州基尔希贝格市滨海大街204号。

法定代表人:马丁•胡格,该公司集团管理层成员。

法定代表人:詹妮弗•皮瑟诺尼,该公司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江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8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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