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139号之一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区(华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之家公司)与被告利惠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海澜之家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澜之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