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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286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8623号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政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卢乃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麟,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基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向 颖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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