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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魅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600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魅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魅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00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魅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仓后路150号金鼎广场2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剑峰。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魅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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