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856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路边摊摊麻辣烫店。
经营者:叶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路边摊摊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