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清市石竹郭长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92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福清市石竹郭长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福清市石竹郭长虹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2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石竹郭长虹化妆品店(经营者郭长虹),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宏兴新村西环路1-4号楼108店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清市石竹郭长虹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