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303号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游戏分成款84665.1元及利息(利息以8466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联合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联合运营原告名下的游戏——《神域天堂》;
联合运营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1日止;
当月游戏用户充值收入扣除渠道费后按双方确定的游戏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详见协议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
双方于每月月初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自然月的对账;
被告应当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的第N+1(“N”为对账的月份)个月将原告应得的分成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如双方就本协议的内容或执行发生争议的,任意一方均可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签订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被告却怠于对账或在原告根据对账确认金额向其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原告支付游戏分成款。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游戏分成款一共为84665.16元,其中包含2019年1月份至4月份分成款72745.32元;
2019年5月份至8月份分成款11919.84元。
被告拒付上述款项的行为俨然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经营活动,故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综合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369858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是“神域天堂手机游戏软件[简称:神域天堂]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8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黄石市西塞山区签订《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作内容1、合作游戏:甲方自研或合法代理、拥有相应转授权等完整权利以确保其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履行的手机游戏产品,具体合作游戏明细详见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
……3、联合运营的基本模式:甲方协助乙方在合作游戏中植入乙方提供的SDK后,乙方可在授权区域内使用、复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营销、运和发行合作游戏,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申请将合作游戏接入相关的Android渠道及I0S渠道/其他平台/网站(以下可简称“乙方平台”)进行发行与运营,以及乙方可授权第三方运营商/渠道商提供游戏运营服务之权利,为用户提供下载、注册、登陆合作游戏及兑换合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甲方负责合作游戏内的运营、研发、技术支持服务;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合作内容进行宣传推广,并对合作游戏产生的充值收入进行分成。
……5、游戏运营期限:具体以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内容为准。
……二、双方在运营中的权责1、合作游戏的研发、接入及相关技术支持、客服……(3)甲方应在其提供的合作游戏中接入乙方的SDK以在合作游戏中实现用户充值……(4)甲方保证在接入乙方SDK时,不得对乙方SDK进行任何修改、复制、反编译。
……3、合作游戏的充值和计费(5)乙方为甲方提供计费服务查询的权限,并进行相关设置以便实现甲方就合作用户计费数据的提出。
(6)乙方负责与其合作的支付渠道商结算合作游戏用户的充值收入,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充值收入中的可分配收入与甲方进行结算分成。
(7)游戏计费及与游戏计费有关的一切规则均由甲方负责制订。
三收益分配1、分成计算甲乙双方约定在合作游戏于乙方平台上正式商业化运营期间按照由合作游戏用户充值收入(用户充值收入是指用户为购买游戏服务时,通过支付渠道所实际支付的人民币款项),甲乙双方采取以下分成计算方式:(1)甲乙双方按照当月用户充值收入扣除渠道费后,按照本协议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所示各款合作游戏比例进行分成。
甲方应得分成=充值收入×(1-渠道费费率)×甲方应得分成比例(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渠道费按各合作游戏对应的用户充值收入的【5】%计算,如因乙方业务调整、第三方支付渠道费率调整或其他市场因素化,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对渠道费费率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分成结算(1)结算周期:甲乙双方确认,就于乙方平台的合作游戏用户产生的充值收入,双方按照“月结”的方式进行对账结算。
具体细则为:自协议签署日起,由乙方于每月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起对上一自然月的分成对账,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的对账确认。
倘若甲方超过结算月月初15个工作日不予配合对账的,则视同为甲方认可乙方对账单为当月双方结算依据。
(2)第三方授权平台(即乙方以合作分成的方式分授权第三方运营合作游戏的平台)迟延支付分成款项给乙方,甲方与乙方的结算相应顺延。
(3)双方通过指定对账邮箱确认一致后,甲方将相应金额的结算单以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的第N+1个月内通过将乙方收费渠道所获得的合作游戏的用户充值收入根据分成比例公式来计算甲方应得分成并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开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费。
(5)对账异议:如对账数据出现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0.1%且差额部分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以乙方数据为准;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0.1%以上且差额部分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确认,若在前述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有权就无异议部分先行结算,异议部分待双方另行明细对帐结算。
甲方指定对账邮箱:【1735710066@qq.com】,乙方指定对账邮箱:【swdz@bluecatgame.com】……六、违约及赔偿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调查费及差旅费等。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联合运营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九、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若经协商无法解决该争议,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作产品信息合作游戏名称:神域天堂BT版……运营期限:1年,即2018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1日……分成比例(甲方:乙方):12%:88%……原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及附件一上加盖公章。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9年1月至8月的涉案游戏分成款,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上述期间涉案游戏充值及分成款情况:1.《神域天堂BT版》专服后台充值记录截图显示,2019年5月充值总和26092元;
2019年6月充值总和34894元;
2019年7月充值总和24912元;
2019年8月充值总和13434元。
2.QQ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16日,账号为1735710066的QQ用户“光奈-ying”发送邮件截图给账号为2127113551的QQ用户“猫玩对账”,该截图记载以下内容:“收件人:2127113551@qq.com。
邮件主题: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1-6月《神域天堂》结算。
公司主体: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名及对应金额(合同必须归档!
):《神域天堂》。
2019年1月猫王-神域BT版本:320900RMB;
2019年2月猫王-神域BT版本:196594RMB;
2019年3月猫王-神域BT版本:49186RMB;
2019年4月猫王-大天使之戒:39794RMB;
2019年5月猫王-大天使之戒:26092RMB;
2019年:6月猫王-大天使之戒:34894RMB”等信息。
“光奈-ying”问“亲,这样OK了吗”,“猫玩对账”回复“可以的”。
“猫玩对账”还向“光奈-ying”发送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公司名称: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200MA48YQG0XU,开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
3.原告制作的《神域天堂BT版》游戏收入明细表显示各月份平台收益及分成金额情况如下:2019年1月平台总收入320900元,分成金额38477.16元;
2019年2月平台总收入196594元,分成金额23591.28元;
2019年3月平台总收入49186元,分成金额5902.32元;
2019年4月平台总收入39794元,分成金额4774.56元;
2019年5月平台总收入26092元,分成金额3131.04元;
2019年6月平台总收入34894元,分成金额4187.28元;
2019年7月平台总收入24912元,分成金额2989.44元;
2019年8月平台总收入13434元,分成金额1612.08元。
原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主张其已依约向被告开具2019年1月-4月的分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表示未开具2019年5-8月的分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为原告,购买方为被告,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信息服务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9142020OMA48YQG0XU,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发票号码为61375625,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2745.32元。
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及担保费发票,主张因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2000元。
另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另案起诉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号为(2020)粤73知民初302号。
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联合运营合作的游戏为《黎明风暴》,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原告指定的对账邮箱为1735710066@qq.com,被告指定的对账邮箱为2127113551@qq.com。
再查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是成立于2017年5月2日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1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在双方对账确认并收到原告出具的相应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维权费用。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履行期间为2019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分成结算的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确认游戏收入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原告表示已开具涉案游戏“神域天堂BT版”2019年1-4月的分成款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拖欠2019年1-8月的分成款项至今未予支付。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虽然原告提交的游戏收入明细表系单方制作,但依照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3)及第3(5)项关于涉案游戏中接入被告的SDK以实现用户充值以及被告为原告提供计费服务查询权限的约定可知,在无证据显示双方通过对账方确认分成款金额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通过查询后台充值金额数据为准计算对应分成费用。
经对比原告提交的后台查询数据及其制作的游戏收入明细表,本院确认涉案游戏充值及分成款如下:2019年5月充值金额26092元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3131.04元;
2019年6月充值金额34894元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4187.28元;
2019年7月充值总和24912元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2989.44元;
2019年8月充值总和13434元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1612.08元。
以上月份分成款合计11919.84元。
其次,原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充值金额320900元;
2019年2月充值金额196594元;
2019年3月充值金额49186元。
虽然上述QQ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被告指定对账邮箱,但根据另案查明的事实,上述QQ号码与被告方在该合作协议中指定的对账邮箱对应的QQ号码一致,且在本案聊天记录中该QQ账号也发送了被告的开票信息,因此可以推定被告知晓本案2019年1-3月的对账情况,且无异议。
因此,本院确认上述月份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2019年1月分成金额38477.16元;
2019年2月分成金额23591.28元;
2019年3月分成金额5902.32元。
上述月份分成款共计67970.76元。
至于聊天记录中还显示了2019年4月的充值金额,但对应的游戏名称为“大天使之戒”,而原告未举证该游戏即为涉案游戏“神域天堂BT版”,故对该月对账情况不予采信。
再次,虽然原告未提交已将发票送达被告的证据,但原告开具的发票记载的服务名称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且时间金额能相互印证。
从符合一般经济活动的商业习惯来看,本院采信原告已将涉案游戏2019年1月-3月的分成款发票送达被告。
另,虽然原告未开具2019年5月-8月的分成款发票,但是系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致,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其不正当地阻止支付分成款条件成就的,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
且从原被告双方过往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经对账后原告有按约定开具发票。
故被告应对其行为造成原告未开具2019年5月-8月的分成款发票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或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综合考量上述情况,被告支付涉案游戏“神域天堂BT版”2019年1月-3月、5月-8月的分成款给原告的条件均已成就,被告须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结合查明2019年1月-3月的分成款67970.76元以及2019年5月-8月的分成款11919.84元的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分成款共计79890.6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4月分成款为4774.56元,故该项诉请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分成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之日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在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时间之后,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具体计算方式为以798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应在支付条件成就后向原告支付分成款,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涉案游戏“神域天堂BT版”2019年1月-3月、5月-8月的分成款均逾期未付,构成违约。
依照涉案合同第六条违约及赔偿第4点约定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调查费及差旅费等,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未经法院同意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原告便先行支出担保费2000元,故该费用不属于维权必要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项合计79890.6元及利息(以7989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63元,由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63元,由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