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893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勇,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