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540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幂范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8号120房。
法定代表人:黄子安。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76091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2019)粤0111民初35400号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