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都元通商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50053902D。
投资人:陈德平,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丰都元通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丰都元通商行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丰都元通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丰都元通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丰都元通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