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06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海电脑耗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石桥广场第4层A04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8WHY0U。
经营者:唐宗碧,女,1973年9月23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吕电脑耗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9号石桥广场第4层A04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N3K63F。
经营者:吕海彬,男,1974年1月13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海电脑耗材经营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吕电脑耗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