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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302号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水,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水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游戏分成款94925.67元及利息(利息以94925.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联合运营原告名下的游戏——《黎明风暴》,联合运营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当月游戏用户充值收入扣除渠道费后按双方确定的游戏分成比例进行分成(详见协议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

双方于每月月初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自然月的对账;

被告应当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的第N+1(“N”为对账的月份)个月将原告应得的分成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签订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按照双方对账确定的金额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却未按协议的第3条第2款第3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向原告支付分成款,相反却以各种理由来拖延付款。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游戏分成款一共为94925.67元,其中包含2018年8月份剩余分成款33.84元;

2018年9月份剩余分成款2411.8元;

2018年10月份至12月份分成款76406.73元;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分成款15188.56元;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分成款884.75元。

被告拒付上述款项的行为俨然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经营活动,故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综合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369858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是“黎明风暴手机游戏软件[简称:黎明风暴]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8年6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签订《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一、合作内容1、合作游戏:甲方自研或合法代理、拥有相应转授权等完整权利以确保其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履行的手机游戏产品,具体合作游戏明细详见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

……3、联合运营的基本模式:甲方协助乙方在合作游戏中植入乙方提供的SDK后,乙方可在授权区域内使用、复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营销、运和发行合作游戏,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申请将合作游戏接入相关的Android渠道及I0S渠道/其他平台/网站(以下可简称“乙方平台”)进行发行与运营,以及乙方可授权第三方运营商/渠道商提供游戏运营服务之权利,为用户提供下载、注册、登陆合作游戏及兑换合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甲方负责合作游戏内的运营、研发、技术支持服务;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合作内容进行宣传推广,并对合作游戏产生的充值收入进行分成。

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及游戏运营期限内发行、运营该合作游戏,并有权分授权第三方运营合作游戏。

……5、游戏运营期限:具体以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内容为准。

……二、双方自运营中的权责1、合作游戏的研发、接入及相关技术支持、客服……(3)甲方应在其提供的合作游戏中接入乙方的SDK以在合作游戏中实现用户充值,……(4)甲方保证在接入乙方SDK时,不得对乙方SDK进行任何修改、复制、反编译。

……3、合作游戏的充值和计费(5)乙方为甲方提供计费服务查询的权限,并进行相关设置以便实现甲方就合作用户计费数据的提出。

(6)乙方负责与其合作的支付渠道商结算合作游戏用户的充值收入,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充值收入中的可分配收入与甲方进行结算分成。

(7)游戏计费及游戏计费有关的一切规则均由甲方负责制订。

三、收益分配1、分成计算甲乙双方约定在合作游戏于乙方平台上正式商业化运营期间按照由合作游戏用户充值收入(用户充值收入是指用户为购买游戏服务时,通过支付渠道所实际支付的人民币款项),甲乙双方采取以下分成计算方式:(1)甲乙双方按照当月用户充值收入扣除渠道费后,按照本协议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所示各款合作游戏比例进行分成。

甲方应得分成=充值收入×(1-渠道费费率)×甲方应得分成比例(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渠道费按各合作游戏对应的用户充值收入的【5】%计算,如因乙方业务调整、第三方支付渠道费率调整或其他市场因素化,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对渠道费费率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分成结算(1)结算周期:甲乙双方确认,就于乙方平台的合作游戏用户产生的充值收入,双方按照“月结”的方式进行对账结算。

具体细则为:自协议签署日起,由乙方于每月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起对上一自然月的分成对账,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的对账确认。

倘若甲方超过结算月月初15个工作日不予配合对账的,则视同为甲方认可乙方对账单为当月双方结算依据。

(2)第三方授权平台(即乙方以合作分成的方式分授权第三方运营合作游戏的平台)迟延支付分成款项给乙方,甲方与乙方的结算相应顺延。

(3)双方通过指定对账邮箱确认一致后,甲方将相应金额的结算单以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的第N+1个月内通过将乙方收费渠道所获得的合作游戏的用户充值收入根据分成比例公式来计算甲方应得分成并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开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费。

(5)对账异议:如对账数据出现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0.1%且差额部分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以乙方数据为准;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0.1%以上且差额部分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确认,若在前述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有权就无异议部分先行结算,异议部分待双方另行明细对账结算。

甲方指定对账邮箱:【1735710066@qq.com】,乙方指定对账邮箱:【2127113551@qq.com】……六、违约及赔偿……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调查费及差旅费等。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联合运营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附件一:《合作游戏确认单》主要内容如下:一、合作产品信息合作游戏名称:黎明风暴……运营期限:1年,即2018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分成比例(甲方:乙方):当月充值收入<300万,18%:82%;

当月充值收入≥300万,15%:85%……原被告分别在上述合同及附件一上加盖公章。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的涉案游戏分成款,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上述期间涉案游戏充值及分成款情况:1.《黎明风暴》专服后台充值记录截图显示,2018年8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151922元、猫玩二区充值总和148456元、猫玩三区充值总和23444元、猫玩四区充值总和129654元;

2018年9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69314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94260元;

猫玩三区充值总和9140元;

猫玩四区充值总和36490元。

2018年10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52758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97122元;

猫玩三区充值总和6990元;

猫玩四区充值总和10256元。

2018年11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26876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114660元;

猫玩三区充值总和23782元;

猫玩四区充值总和2896元。

2018年12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9230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79120元;

猫玩三区充值总和5794元;

猫玩四区充值总和3368元;

猫玩十一区充值总和13908元。

2019年1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10208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37444元;

猫玩三区充值总和1364元;

猫玩四区充值总和2338元;

猫玩十一区充值总和2230元。

2019年2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2228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17208元;

猫玩十一区充值总和108元。

2019年3月分别为:猫玩一区充值总和138元;

猫玩二区充值总和15689元;

猫玩十一区充值总和12元。

2019年4月为:猫玩二区充值总和3334元。

2019年5月为猫玩二区1840元。

2.原告方发送给被告方的结算邮件显示,涉案游戏充值金额如下:2019年1月合计53584元;

2019年2月合计19544元;

2019年3月合计15839元;

2019年4月合计3334元;

2019年5月合计1840元。

该邮件发件人邮箱地址为1735710066@qq.com,收件人邮箱地址为2127113551@qq.com。

2019年9月27日,原告方发送给被告方(同时抄送至2127113551、1735710066)的邮件记载以下内容:“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产品[黎明风暴]换名合作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对账单,存在有异议的流水明细已附件,烦请核实,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联系。

”3.原告制作的《黎明风暴》游戏收入明细表显示各月份平台收益及分成金额情况如下:2018年8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151922元,分成金额25978.66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148456元,分成金额25385.98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23444元,分成金额4008.92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129654元,分成金额22170.83元;

猫玩五区总收入28920元,分成金额4945.32元;

猫玩七区总收入40862元,分成金额6987.40元;

以及8月份对方金额合计156元,分成金额合计26.67元。

2018年9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69314元,分成金额11852.69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94260元,分成金额16118.46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9140元,分成金额1562.94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36490元,分成金额6239.79元;

猫玩五区总收入11710元,分成金额2002.41元;

猫玩七区总收入7088元,分成金额1212.05元;

猫玩九区总收入15086元,分成金额2411.78元。

2018年10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52758元,分成金额9021.62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97122元,分成金额16607.86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6990元,分成金额1195.29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10256元,分成金额1753.78元;

猫玩五区总收入2358元,分成金额403.22元;

猫玩七区总收入320元,分成金额54.72元;

猫玩九区总收入366元,分成金额62.59元。

2018年11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26876元,分成金额4595.8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114660元,分成金额19606.86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23782元,分成金额4066.72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2896元,分成金额495.22元;

猫玩五区总收入68元,分成金额11.63元。

2018年12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9230元,分成金额1577.48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76076元,分成金额5579.73元以及7429.27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5794元,分成金额990.77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3368元,分成金额575.93元;

猫玩十一区总收入13908元,分成金额2378.27元。

2019年1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10208元,分成金额1745.57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37444元,分成金额4095.45元以及2304.57元;

猫玩三区总收入1364元,分成金额233.24元;

猫玩四区总收入2338元,分成金额399.8元;

猫玩十一区总收入2230元,分成金额381.33元;

2019年2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2228元,分成金额380.99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17208元,分成金额1153.57元以及1789.00元;

猫玩十一区总收入108元,分成金额18.47元。

2019年3月分别为:猫玩一区总收入138元,分成金额23.60元;

猫玩二区总收入15689元,分成金额989.92元以及1671.01元;

猫玩十一区总收入12元,分成金额2.05元。

2019年4月为猫玩二区总收入3334元,分成金额570.11元。

2019年5月为猫玩二区总收入1840元,分成金额314.64元。

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9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146537.49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38988.34元。

原告表示上述146537.49元对应双方确认的2018年7月的分成款57069.64元及其主张的2018年8月分成款89503.79元,据此主张被告尚欠2018年8月分成款33.84元。

原告表示上述38988.34元对应其主张的2018年9月分成款41400.13元,据此主张被告尚欠2018年9月分成款2411.8元。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8年10-12月的分成款总计76406.73元未支付;

被告拖欠2019年1-3月的分成款总计15188.56元未支付;

被告拖欠2019年4-5月的分成款总计884.75元未支付。

原告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主张其已依约向被告开具2018年8月-2019年3月的分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表示未开具2019年4-5月的分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均为原告,购买方均为被告,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信息服务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为9142020OMA48YQG0XU,开票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发票号码为09941719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为84437.54元、税额为5066.25元、价税合计89503.79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2日,发票号码为31555836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为39056.73元、税额为2343.4元、价税合计41400.13元;

开票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发票号码为15631017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为72081.82元、税额为4324.91元、价税合计76406.73元;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8日,发票号码为61375626的分成款发票金额为14326.83元、税额为859.73元、价税合计15188.56元。

原告提交律师费发票及担保费发票,主张因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2000元。

另查明,被告是成立于2017年5月2日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1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在双方对账确认并收到原告出具的相应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维权费用。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的诉请应否支持的问题依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分成结算的约定,被告应在双方确认游戏收入并收到原告开具的对应金额发票后在结算周期内向原告支付分成款。

原告表示已开具涉案游戏“黎明风暴”2018年8月-2019年3月份的分成款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拖欠上述分成款项至今未予支付。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履行期间为2018年至2019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指定对账邮箱发送涉案游戏2019年1月-5月结算邮件,而被告未就对账情况进行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存在不配合对账的主观故意。

而上述月份的充值金额均与专服后台充值记录一致,可见在被告不履行对账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从专服后台调取充值金额从而计算分成款的行为符合履行涉案合同的习惯。

其次,虽然原告提交的游戏收入明细表系单方制作,但依照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3)及第3(5)项关于涉案游戏中接入被告的SDK以实现用户充值以及被告为原告提供计费服务查询权限的约定可知,在无证据显示双方通过对账方确认分成款金额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通过查询后台充值金额数据为准计算对应分成费用。

经对比原告提交的后台查询数据及其制作的游戏收入明细表,本院确认涉案游戏充值及分成款如下:2018年8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77544.39元;

2018年9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35773.88元;

2018年10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28578.55元;

2018年11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28764.6元;

2018年12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十一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18531.45元;

2019年1月猫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十一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9159.96元;

2019年2月猫玩一区、二区、十一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3342.03元;

2019年3月猫玩一区、二区、十一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2686.58元;

2019年4月猫玩二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570.11元;

2019年5月猫玩二区的充值金额并据此计算得出对应分成金额合计314.64元。

再次,虽然原告未提交已将发票送达被告的证据,但原告开具的发票记载的服务名称符合涉案合同约定,且时间金额能相互印证。

结合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分成款的事实并从符合一般经济活动的商业习惯来看,本院采信原告已将涉案游戏2018年8月-2019年3月的分成款发票送达被告。

另,虽然原告未开具2019年4月-5月的分成款发票,但是系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所致,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其不正当地阻止支付分成款条件成就的,应视为该条件已成就。

且从原被告双方过往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经对账后原告有按约定开具发票。

故被告应对其行为造成原告未开具2019年4月-5月的分成款发票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或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综合考量上述情况,被告支付涉案游戏“黎明风暴”2018年8月-2019年5月分成款给原告的条件均已成就,被告须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承前所述,本院确认2018年8月的分成款为77544.39元少于原告主张的89503.79元,鉴于原告表示被告已支付146537.49元,减去2018年7月的分成款57069.64元后结余89467.85元,仍大于2018年8月的分成款为77544.39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剩余2018年8月分成款33.84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本院确认2018年9月的分成款为35773.88元少于原告主张的41400.13元,鉴于原告表示被告已支付38988.34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剩余2018年9月分成款2411.8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2018年10-12月分成款76406.73元中超出经审查确认的部分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2018年10-12月分成款合计75874.6元、2019年1-3月的分成款合计15188.56元、2019年4月-5月的分成款合计884.75元的事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分成款共计91947.91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分成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还需支付相应的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在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时间之后,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具体计算方式为以9106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应在支付条件成就后向原告支付分成款,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涉案游戏“黎明风暴”2018年10月-2019年3月分成款均逾期未付,构成违约。

依照涉案合同第六条违约及赔偿第4点约定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调查费及差旅费等,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未经法院同意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原告便先行支出担保费2000元,故该费用不属于维权必要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项合计91947.91元及利息(以91947.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51元,由原告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1元,由被告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6元。

(上海光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缴前述费用,因其同意黄石蓝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应负担部分于执行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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